4.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法律引导。大力宣传、贯彻国务院和我省出台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扶持政策,支持包括“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地方总部金融机构做大做强,认真做好新型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机构的法律服务工作。积极参与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产品的设计,针对中小微企业及“三农”的特点,帮助建立金融产品法律架构;帮助融资租赁公司规范针对中小微企业与服务“三农”的融资租赁方案,防范控制金融产品的法律风险。支持律师、公证员作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服务中心的成员,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5.优化金融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积极履行司法行政法制宣传职能,把涉及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纳入“六五”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载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我省加快金融改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深化“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教育引导企业主和员工遵守金融法律法规,正确区分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工作失误与渎职犯罪等相关法律与政策界限,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限制或禁止失信行为人融资、投资、出境、经营、置产、注册新公司等方面的行为,优化金融改革发展的法治环境。
6.依法规范民间融资活动。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进入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与增资扩股开展法律评估。通过法律指引和法律论证,支持民间资本发展股权投资、融资性担保互动融合的民间金融产业链,促进更多的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有序投入实体经济。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通过法律途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加强对规范民间融资试点地区的法律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工作,引导融资主体特别是法人实体进行民间融资备案登记,倡导发展合法融资。
7.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保障。拓展领域,主动服务,积极为丽水市农村金融改革试点,“三大国家战略举措”金融创新和金融集聚区、金融创新示范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参与制定新型金融组织建立和发展方案,排除设立新型金融组织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障碍;对设立新型金融组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协助制定新型金融机构的章程、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业务规则;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工作,按行业准则出具法律意见书,帮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保障金融产品创新发展,关注金融创新业务中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层面加强对科技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商业保险理赔等问题的调研,加强对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保单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债权质押、涉农承包经营权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等新型金融业务的研究,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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