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浙司办〔2012〕48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
《规定》是司法部制定的首部与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是司法部规范法律援助实施、提高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化水平的制度保障,是司法部为更好地服务新形势下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新要求的制度设计,是司法部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要求的成果。《规定》规范了法律援助办理程序,明确了法律援助服务标准,提出了法律援助操作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援助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规定》要求的各项工作,做到学习领会、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到位,促进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科学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便民服务
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切实做好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以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规定》贯彻实施成效的根本标准。法律援助机构要完善援务公开制度,公示办公地址、服务人员、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认真落实先行法律援助制度,在时效期限即将届满等紧急、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援助,保证公民在紧急状况下能够迅速获得法律援助;对不能提供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经确认有正当理由的,可由当地基层司法所对申请人困难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证明。强化异地协作机制,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申请材料或者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根据《浙江省法律援助区域协作规定》,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充分保障受援人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权利。案件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请求更换承办人员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