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撤制村、队工作所在村应建立撤制村、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负责人由村主要负责人担任。村、队撤制工作小组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队级集体资产的清理、核实,制定资产处置方案,并开展相关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条 (集体资产处置)
(一)农村集体资产界定。按照《上海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执行。
(二)资产处置统筹基金。应当按照5%-10%的比例从资产总额中提取资产处置统筹基金,用于解决撤制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统筹基金由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由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三)集体资产处置中的分配对象和分配依据。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中可以享受分配的对象按《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执行。少数情况特殊的村队,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集体资产的处置。土地补偿费的处置按《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规定执行。撤队按队、村、镇(街道)4:3:3比例处置;撤村按村、镇(街道)5:5比例处置。公益事业项目补偿费、村队集体青苗、树木等补偿费、村队其他集体资产的处置全部纳入村队集体资产统一处置。
(五)加强集体经济管理。村、队撤销建制后,应加强对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的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壮大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工作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计划安排
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撤制村、队工作计划,并由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预审备案。
(二)民主决策
村委会应组织拟撤制村、队召开会议,对是否同意撤制村、队进行表决。撤销生产队建制的表决,应召开有该生产队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该生产队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撤销村建制的表决,应召开有该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参加或该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