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2〕17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松江区撤制村、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撤销建制的村、队(以下简称撤制村、队)的工作,切实保护和正确处置撤制村、队的集体资产,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撤制村、队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撤制村、队原则)
(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操作;
(四)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第四条 (撤制村、队条件)
(一)生产队撤制条件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中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范围内,所属集体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征收或征用、征收后人均耕地不满0.2亩的生产队。
(二)村撤制条件
所属生产队建制全部撤销,且完成队级集体资产处置的村,可以撤销村建制。
第五条 (组织构架)
(一)建立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审核。区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区民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民政局局长担任。
(二)撤制村、队所在镇、街道应建立撤制村、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撤制村、队工作的指导、规范和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道主要领导担任。各镇、街道同时应设立户籍组、资产组、土地组、协调组、宣传组等工作小组,对撤制村、队工作的具体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