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监督检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特别是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场地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超限高层建设工程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有关规定,加强对勘察企业质量管理程序的实施、人员力量、装备能力等情况的动态检查。对存在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勘察外业和数据弄虚作假、技术人员不到位等行为的勘察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取得岗位证书人员,如不再符合岗位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岗位证书。
(十四)加快工程勘察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抓紧研究建立全省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全省工程勘察作业动态和质量信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检查,要求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项目等工程勘察任务的勘察企业在现场钻探工作开始前48小时内如实提供工程勘察项目合同情况、勘察方案、外业开始及计划完成时间和勘察现场作业人员等信息,并组织力量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进行巡查和重点抽查。
(十五)建立分类监管制度。对勘察文件审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勘察成果质量低下、弄虚作假和规避监管等行为的勘察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向社会公示。重点监管的勘察企业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报审勘察文件时,应提供工程勘察现场作业和测试、试验等勘察全过程的视频影像或由具有甲级工程勘察资质单位出具的工程勘察全过程的见证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认真核对重点监管勘察企业报审的勘察文件与所附视频影像或见证报告记录是否矛盾,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监管勘察企业所属工程勘察项目外业现场和室内土工试验的巡查和重点督查。各地要积极探索有效的勘察质量监管机制,积极发挥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