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健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和勘察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严格执行《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审核人、审定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本专业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其他技术人员也应具备相应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要组织做好勘察现场作业工作并加强管理,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包括现场原始记录进行验收和签字,并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按照《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3号)有关规定,认真实施工程勘察作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见证员等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十)完善工程勘察文件审查程序。要严格执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的“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先行将勘察文件报审,不得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同时报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设计依据。对不能提供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予受理。为了提高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勘察文件进行集中审查。未进行勘察文件集中审查的地区,同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原则上要分别委托不同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十一)强化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要重视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室内试验记录等的核查。对原始记录资料内容和深度达不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原始记录资料与外业见证记录不符的勘察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审查中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勘察企业和相关勘察人员诚信档案。
(十二)加强勘察成果使用校核和动态监测。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发现勘察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承担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等岩土工程监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工程勘察甲级综合类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资质、乙级以上专业类岩土工程(测试、监测、检测)资质或者建设工程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资质。
四、着力强化工程勘察监督执法和技术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