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至少明确1至2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工作站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消防工作站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岗位职责,建立消防基础信息台账;
2、根据辖区实际,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明确网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网格基础台帐;
3、组织开展防火检查,督促物业、单位、居(村)民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建立隐患抄报督改制度;
4、定期召集全体成员会议,分析研判区域消防安全形势,有针对性地布置阶段性防火工作;
5、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定期组织培训,发动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宣传、隐患查找工作;
6、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定期组织疏散演练,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工作;
7、设立消防器材室或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8、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9、完成街(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八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以物业管理区域、里弄、街坊、建筑群等小单元为基础,进一步划分基层消防管理的基础网格,并建立基础网格消防管理台帐。
基础网格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居(村)委成员、居民楼院和社会单位负责人等担任。
第九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依托综治、民政、文明办等志愿者服务平台,在每个社区落实一名消防督导员,每个小区落实一名消防管理员,每幢高层建筑落实一名消防宣传员,把消防宣传、辅助检查等内容纳入志愿者培训内容,发动查找身边的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工作站。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应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约,细化消防安全岗位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应制定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维护管理制度,通过专人、定时维护管理,确保消防水源临警好用、消防车通道畅通、消防器材完整充足。
第十二条 制定居(村)委消防工作站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区域内的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每月对居民楼院、村队和沿街门店、家庭式作坊等小单位、小场所开展排查。居民楼组长、村队长要每周进行防火检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要结合岗位职责,开展经常性地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做好登记并及时跟踪督;对难以整改的,及时移交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