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本行业消防工作情况,协调落实消防安全重点任务,梳理、反馈消防工作意见建议,参与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送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设相对独立的办公用房,配备必需的办公用品。
第十一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业务经费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上海市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化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
关于街道乡镇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2〕38号),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消防管理全覆盖和动态监管网络,增强居(村)委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意识,预防和减轻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居(村)委消防安全管理网格以社区消防工作站为平台,以“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责任落实、设施完备、培训到位、管理有序”为目标,全面落实“政府领导、部门推动、区域联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第三条 街道、乡镇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安全网格建设。各街道、乡镇应当将其纳入年度工作和考核评比内容,落实办公场所、人员配置和工作经费。
第四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具体领导区域内的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工作,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村)委消防工作站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对在居(村)委社区消防工作站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六条 居(村)委消防工作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居(村)委主任担任,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居(村)委治保干部、社区民警任副站长,并作为网格中消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应包括:所辖小区物业主管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区域内规模较大单位负责人及消防管理员,辖区志愿消防队队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