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的日常事务。
(六)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商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机构“三定”方案及时进行修订调整。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应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单位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任务:研究分析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协调解决公共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总结通报前期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遇重大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时,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应以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发《会议纪要》。
2、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原则上在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居(村)委、物业服务企业、重点场所、单位负责人领导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总结半年度消防工作,部署下阶段消防重点任务,通报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等。每年年初,应当组织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 督导检查制度
1、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组织对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工作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2、督导检查工作由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带队,采取分片包干等形式进行。
3、督导检查重点是各居(村)委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情况、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及消防专项治理、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开展情况。
4、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督查工作,并及时汇总、通报检查督查情况。
(三)考核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年对各居(村)委开展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重点是各居(村)委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消防宣传培训教育、火灾隐患整改、消防专项治理等情况。
3、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集中考核等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及实施细则由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4、考核结果应在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上通报,并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联络员制度
1、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同志担任本单位联络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