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街道、乡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并按照组织健全、责任明晰、部门联动、实化运作的工作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责任制。
第三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接受区(县)消防安全委员领导,确保人员配置、经费保障以及各项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四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街道、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第一责任人;副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负责人担任,并作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主要责任人;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街道、乡镇分管领导兼任;综治、派出所、民政、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人为副主任,成员由消防支队联系参谋、派出所消防专职民警、居(村)委主任、街道、乡镇消防协管人员等组成。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宣贯国家和本市制定的消防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工作政策。
(二)加强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
(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总结推广消防工作经验。
(四)督促居(村)委、社区和社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实时掌握辖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提出对策措施,辅助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决策。
(六)协助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妥善做好火灾事故的善后工作。
(七)根据区(县)政府和上级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求,做好其他消防工作。
第七条 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本级消防委报告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审定后具体组织实施。
(二)具体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动员发动、工作部署、沟通协调、情况汇总和督导验收等工作。
(三)实时掌握本地区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及时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并提出对策,辅助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会决策。
(四)收集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定期组织开展各类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