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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落实相关队伍人员
  区拆违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工作机构,包括受理中心和拆违机动队(执法人员队伍),并配备协助管理的拆违辅助队伍和拆违施工队伍。同时,拆违实施部门(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等按要求派员长驻区拆违办,其他相关部门(包括各街道办事处等)要明确联系人,按要求随时到位,并使之制度化。
  二、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依法履职
  所涉及的拆违实施部门应依职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职,确保拆违实施部门主体的合法性。
  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分局、区绿化市容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依职权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配合保障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由街道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以城管科作为主体的街道拆违工作小组,在区拆违办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违法建筑行使“发现、配合、托底、协调”的职能,主要做到:
  1.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快速有效的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并制止尚处萌芽状态的搭建违法建筑行为;
  2.配合做好拆违过程中对违法当事人的宣传教育和劝说安抚工作;
  3.做好拆违工作中维护稳定、帮助困难群体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等矛盾化解和托底保障工作;
  4.参与协调部分属地存量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二)拆违实施部门明确分工,积极履职
  1.对于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2.对于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包括各类房屋属性)进行加层的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3.对原有房屋未经批准进行拆落地翻建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已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和未实行物业管理小区),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4.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建筑物本体内的违法建筑案件,包括屋顶、阳台、天井(包括独用天井和门牌号内的公共天井),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5.对沿街底层房屋破墙开店、开门及开窗的违法建筑案件(破坏承重结构的除外),以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6.位于现有的城市道路、公路两侧和隔离绿地内的违法建筑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查处(道路、公路两侧平面延伸至建筑物外立面之外的独立违法建筑);在道路、公路两侧已有建筑上的违法建筑,依据相关职责分工,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或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7.对于单位(系统房、商用房、联建房)的各类违法建筑案件,以区规划土地局的名义作为拆违实施部门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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