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黄府发〔2012〕19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市政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浦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
行政强制法》、《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若干规定》)及拆违工作的相关规定,围绕“坚决遏制新违法建筑的产生,逐步解决集中成片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努力形成我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长效机制”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属地管理,完善工作机制,从而提高我区拆除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拆违”)工作的实效,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拆违工作的领导
我区已经成立了区长担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区长任常务副组长的违法建筑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拆违办),设在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区拆违办主任由区市政委主任(城管执法局局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大队长担任;专职副主任由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区规划土地局分管副局长、区市政委分管副主任、区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分管副大队长等担任。
(二)加强区拆违办公室工作
我区拆违工作按照“集中受理、集中办公、集中查处、集中队伍”的原则进行。区拆违办主要职责包括:(1)“一口受理”全区违法建筑投诉并按职责分转相关拆违实施部门;(2)负责强制拆违的组织实施工作;(3)建立各拆违实施部门、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的协同工作机制;(4)完成其他日常事务,包括各类数据和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等;(5)制订相关的拆违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快速和一般案件的处置、强制拆违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