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内容
(一)区各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认真做好下列行为的发现、报告、处置整改等具体管理工作:
1.市容管理
(1)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环境卫生设施;
(2)装卸货物后未保持场地整洁;
(3)未按要求做好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4)各类公共活动结束后未恢复场地清洁;
(5)施工工地未设置护栏或者未作遮挡、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6)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7)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2.环境保护管理
(1)违反规定安装空调器、冷却设施,影响周围环境;
(2)在施工或者商业、娱乐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产生干扰周围环境的噪声;
(3)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
(4)施工、运输、装卸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扬尘;
(5)造成环境污染的其他行为。
3.城市规划及房屋管理
(1)擅自进行房屋门面装修;
(2)擅自在疏散通道和防火通道等处搭建构筑物、建筑物;
(3)逾期未拆除临时建筑;
(4)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道路管理
(1)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2)偷盗、收购、挪动、毁损窨井盖及路牌等道路附属设施;
(3)损坏、侵占道路的其他行为。
5.其他管理
(1)放飞风筝、孔明灯以及开展带有危险性的滑板和轮滑活动;
(2)非法散发印刷品或广告制品;
(3)开展其他有碍观瞻或者妨碍他人观光游览的活动等。
(二)区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下列审批手续时,应当同时征询外滩源管委办的意见:
1.在外滩源地区公共区域内临时搭建、施工等占用道路;
2.外滩源地区的景观灯光设施建设项目扩初方案;
3.外滩源地区立面广告、店招店牌等设置。
(三)外滩源地区商业业态定位为高端、时尚,引进品牌应符合《外滩地区商业导则》。外滩源管委办应会同工商和商业主管部门,加强业态控制。
四、举办公共活动的有关要求
(一)在外滩源地区公共区域举办公共活动,应当根据《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在征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外滩源管委办意见后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