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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的通知
(黄府发〔2012〕20号 2012年8月13日)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为维护外滩源地区的正常经济秩序和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强外滩源地区的综合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现将加强外滩源地区综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外滩源地区管理范围:是指东起中山东一路;南起滇池路,沿圆明园路连北京东路;西至虎丘路;北至南苏州路的区域。
  二、管理职责
  (一)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外滩源地区各类公共事务综合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外滩源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外滩源管委会”)的组织和协调下,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规划、设置和管理外滩源地区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外滩源地区治安、交通、环境卫生、绿化、商业经营、市容景观等管理工作。
  (二)外滩源地区内涉及的各类公共管理和作业,以外滩源管委会为组织和协调主体,外滩风景区管理办公室进行延伸管理,相关委、办、局及公司为作业主体,并以此构成市政、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等分级管理和维护网络。区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各类经济活动正常开展、公共设施完好和环境绿化达标。
  (三)外滩源地区内各有关单位在对市政和其他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作业时,应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做到文明施工,保证环境整洁、道路畅通和游客安全。
  (四)外滩源地区内的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管理工作分别由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外滩派出所等负责。
  (五)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海市消防条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区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升挂使用国旗管理办法》做好外滩源地区内升挂或插挂国旗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七)外滩源地区内因外事迎宾、节日庆典、主要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而实行各类临时管制措施时,外滩源地区内各有关单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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