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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三、执行《条例》规定,完善监管工作

  ⒈调整招投标时间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⒉加强资格预审监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预审条件的设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⒊完善投诉处理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抄报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按《条例》六十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未按《条例》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⒋执行投标保证金规定

  认真执行《条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人(或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的机构)在退还保证金时应一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考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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