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
《条例》规定,完善监管工作
⒈调整招投标时间规定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及其计算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⒉加强资格预审监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办法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
招标投标法和
《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预审条件的设置,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⒊完善投诉处理程序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并抄报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按
《条例》第
六十条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未按
《条例》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不受理该投诉。
⒋执行投标保证金规定
认真执行
《条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招标人(或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的机构)在退还保证金时应一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投标保证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对招标代理从业行为的考核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