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苏住建规〔2012〕13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进一步加强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加强政府投资、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的监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公开招投标;除法定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转为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凡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政府投资、国有投资工程,必须同步执行资格后审办法进行招投标。

  优化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办事程序和手续,对于非国有投资且不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由发包人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发包人只需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发包备案手续。建设项目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章等规定执行。

  二、积极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评标后评估机制

  ⒈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增强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社会参与度,各地应探索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监管机构邀请有代表性的人士,以监督员身份对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见证。

  ⒉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机制。

  各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可以推选一批“品德正、业务精、经验足、信誉好”的评标专家组建招投标评估专家库,定期抽取或选择有代表性的项目试行专家评标后评估,通过评估专家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是否规范,评审意见是否针对投标文件、是否公正、科学、合理,以及对评标中有争议问题等的评估,发现招投标过程,尤其是评标活动中的问题,总结积累经验,提高评标质量。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