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我市参保农户为1260313户,保险费为11998179.76元。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我市地方财政需支付保险费2399635.95元。
2012年每户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000元。
引导农民自费投保,保险费2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即在享受政府投保的基础上,农户自费2元保险费,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8000元。
(六)保险单签发方式
农房统保采用协议统保方式,由自治区民政厅与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共同签订统一保险协议书。在保险协议书项下分别以县(区)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农户自愿参加的保险单由当地人保财险公司直接签发给投保农户,作为日后理赔依据。
(七)保险费分担和支付办法
1、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等六城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华投区三个开发区辖区内的农户农房保险费共计666658.94元全部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武鸣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横县、宾阳县等六县农房保险费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的保险费在2012年7月底前由市、县财政直接支付给人保财险南宁市分公司和在县的分支机构。(应负责的保费详见附件)。
2、农民自费投保部分的保险费,县级民政部门要配合人保财险当地分支机构开展农房统保宣传发动工作,人保财险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民政办、人保财险农村服务点,采取上门服务、入户收费或集中投保、统一收费的方式,做好农户自费投保的保单签发和保险费收取工作,并出具保费收据。
(八)理赔处理方案
农房统保按照统一的理赔标准和操作方式办理索赔事宜,具体理赔流程按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签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规定执行。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为被保险人,即受灾农户。为更加彰显农房保险利农惠农政策实效,提高倒房农户自救自建的积极性,2012年保险理赔款不再由县(区)民政部门暂为代管,改为由人保财险在各县(区)的分支机构直接拨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保险理赔款拨付情况每月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九)保险赔偿标准
保险房屋遭受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赔偿,受损房屋残值不作扣减处理;保险房屋遭受部分损失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偿,且每户的赔款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协议规定的标准。
四、协调运行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两级分别建立民政、财政、人保财险公司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分析通报理赔服务情况,协商解决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本级政府汇报农房统保理赔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