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民政局、南宁市财政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关于做好2012年我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
(南民政发〔2012〕75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保财险南宁市分公司各县(区)分支机构: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2年广西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 [2012]47号)要求,为确保我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我市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我市农村住房保险工作。通过总结上年的实施经验,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形成与政府救助、农民自费投保互为补充的灾害救助保障体系,着力减轻自然灾害对农民倒房恢复重建的经济压力,从而实现参保农户灾后能及时重建家园、恢复正常基本生活的目标。
二、领导机构和经办机构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民政局、财政局和人保财险南宁市分公司共同组成南宁市农房统保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市农房统保工作的推进与实施。
(二)各县区及开发区的民政部门和人保财险南宁市分公司所辖分支机构为农房统保工作的经办机构。
三、保险相关事项
(一)被保险人
全市范围内南宁籍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
农村住户指户主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街道)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然年度,即从2012年1月1日0时起至12月31日24时止。
(三)保险标的
农村居民所有且座落于乡村(社区)、日常居住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他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的建筑物。有多处房屋的农户限保一处房屋。
(四)保险责任
相关保险责任按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协商签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政策性农村住房统一保险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费和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