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苏住建规〔2012〕12号)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工作,根据《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4号令)的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现对我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一、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按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关材料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办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手续。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按照无资质经营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二、为单一或特定项目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接项目,不得超资质经营。
三、为确保物业项目全体业主利益与该项目公共利益的一致性,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公益性,原则上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得聘用以业主委员会成员名义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该项目,包括实行业主自治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聘请必须严格按照《
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利用业主公共资源或业主委员会资源已经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企业全部收益归全体业主”以及企业亏损的分担方案等内容在业主议事规则和企业章程中明示,并不得对外承接服务项目。
四、暂定三级资质企业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有关规定:
1.物业服务企业申领的暂定三级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应当承接物业服务项目,有效期满时应当及时办理三级资质核定手续。有效期内未承接物业项目的,不得办理三级资质核定手续,资质证书由发证机关公示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