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工作机制。
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物价、审计、财政和教育部门在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中的职能作用,形成统一部署、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作联动的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治理择校乱收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治理择校乱收费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考核。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的管理,依法查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财务收支情况、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建立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报告制度。2012-2015年,每年在12月10日前,各县区教育局要将本辖区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乱收费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教育局。
(三)营造宣传氛围。
各县区教育局要制订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的宣传计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治理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渠道在学生、家长、社会各层面宣传国家相关部门《八条措施》和《广西实施方案》,做好规范收费政策内容宣讲。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组织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学习国家相关部门的《八条措施》和《广西实施方案》。要切实落实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要保持与新闻媒体的良好沟通,借助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解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政策,充分展示治理工作的成效,弘扬正气。持续做好“身边的好学校”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摒弃盲目择校行为,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督查处力度。
教育、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治理择校乱收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把监督检查工作贯穿于治理工作的全过程。要畅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信访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经查实的违规收费要坚决清退给学生家长,对顶风违纪、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设立“小金库”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解决择校乱收费问题纳入各项教育督导的评估体系,作为衡量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发生择校乱收费的,取消当地教育部门、学校和校长的评优评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