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学籍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自治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生的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导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做好学生学籍的管理、审核工作。建立学生信息库,实行学籍管理电子化。加强招生指定区域外的学生转入、借读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等有关学籍异动的过程性管理,建立层层审批制度,接受检查与监督,防止变相择校行为的发生。
(六)加强对公办中小学校有偿补课收费的治理工作。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课程教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要结合实际,指导学校和教师切实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减少学生对补课的依赖。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提供场所给社会办学机构(培训机构)在校园内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严禁公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有偿补课,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职称评选等资格,并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开展培优补差培训等活动,不得向学生收费,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给予严肃查处。
(七)规范、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若要择校可选择民办学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教育规划纲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在规范民办教育的基础上,在资金(学费及国家助学金等)、信息、培训、师资交流等方面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同时加强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收费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办出特色和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八)规范捐资助学款的收管用行为。
规范学校或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收取捐赠款时必须依法出具凭证。严禁学校和有关部门组织收取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升学挂钩的各种费用。要建立完善捐赠资金审核鉴证制度。每学期末,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教育捐赠款物进行审核鉴证,重点核实笔数多、时间集中、金额相同或相近的捐赠款物,确认有与招生、择校挂钩的教育捐赠,要坚决予以清退,无法清退的要收缴国库,对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进一步规范捐赠资金使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的捐赠必须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隐匿捐赠收入,账外使用捐赠资金。对捐赠人有特定使用要求的定向捐赠资金,经审核鉴证确认后,按捐赠人的要求安排落实,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对没有特定使用要求的非定向捐款,全部统筹用于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严禁将捐资助学款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以及用于学校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九)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的清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