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逐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具体招生办法,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秩序,按照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科学划定学校服务范围,公平分配优质教育资源,落实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以各种学科类实验班名义招生的行为,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禁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严厉查处学校和教师在举办“占坑班”过程中的收费行为,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和教师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依法优先确保招生服务地段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除接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规定需照顾的烈军属等人员子女和统筹安排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外,不得招收任何形式的择校生,不得以与部门“共建”的名义,照顾不符合入学条件的该部门人员子女就读,严禁民办学校通过组织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对城市中同城跨区择校的学生严禁办理转学手续。要在三年内实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学区内学生的比例不低于当年招生人数的90%,并逐步提高比例;要将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指令性招生指标的35%以上分配给所辖初中学校,在全市中考实施方案中具体落实招生分配指标,并努力逐步扩大分配比例。学校招生结果要对外公布。禁止跨区域招生和收费的行为。
(三)建立“阳光招生”制度。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根据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情况,及时制订各学校的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确保学区内就近入学的新生占绝大多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实行“阳光招生”,每年招生前,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本辖区各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等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各公办学校要在招生前,把本校招生范围、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以及报名时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等信息在学校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公开透明。
(四)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长生招生。
除自治区教育厅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坚决禁止学校以招收特长生的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清理规范辖区内现有的义务教育阶段特长生招生办法。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比例不得超过该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特长生录取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或变相组织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不与学生录取相挂钩,严禁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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