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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跨地域招生工作的通知
(黑教基一〔2012〕14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教育局:
  近年来,省教育厅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管理规范工作。2009年,与省纠风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黑教联〔2009〕44号)文件,2011年,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公办中学办学行为严禁跨地区违规招生的紧急通知》(黑教基一函〔2011〕216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在规范管理和招生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在个别地市的个别学校也出现了到异地违规招收初中生,不经过生源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没有转学学籍参加流入地中考,严重冲击了正常的教育管理和中考秩序,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省领导和教育厅领导的高度关注。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制止跨地域违规招生,促进学生合理有序流动,维护正常的教育管理和招生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遵守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公办中学办学行为严禁跨地区违规招生的紧急通知》要求,规范本地学生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生跨市(行署、企)就读的,必须在原生源地、流入地两方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正常转学手续;否则流入地市不得办理学籍,接收其入学。
  二、加强中考报名审查和高中注册管理工作。要严格审查初中学生升高中的报考资格,如发现其他市(行署、企)流入的、没有地市转学证的初中生报名参加本地中考,流入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取消其报名资格,并责令其返回原生源地参加中考。对返回原生源地的学生,流入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责与流出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协调,做好衔接工作,确保其返回原生源地参加中考等教育权利。如有地市举报违规在流入地参加中考的学生,受理报考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立即予以核实纠正,对违规参加中考的考生必须将其中考成绩转回到原生源地;否则,省教育厅不予注册高中学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流入地的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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