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鞍地税函[2010]24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
1、医疗机构提供治疗性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对医疗机构提供非治疗性美容、整容(形)业务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非治疗性美容、整容(形)系指非疾病引起的不影响正常生活的形体、面容保护、美化、矫治、复原,使之更加美观。对医疗机构提供非治疗性美容、整容(形)业务,如隆鼻、隆胸术、割双眼皮、酒窝、修眼帘、眼袋、抻皮取皱等,其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税率5%。
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医疗机构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对不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照财税【2000】第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车船税按照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