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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蚌埠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防治工作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极端负责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主要领导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具体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要建立完善责任制,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落实责任制,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落实经费,确保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及防治工作有效运行。

  根据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市、县(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政府规定程序,落实有关经费,重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勘查、治理及应急处置。因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新建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各地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动员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三)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蚌埠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要求开展工作,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项目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及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建设工程要严格控制高切坡、深开挖。高切坡、深开挖工程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进行边坡稳定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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