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特殊群体的补贴。

  (一)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父母(独生子女父母已领取光荣证,双女父母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区级财政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的补贴。

  (二)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由市、区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三)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市征缴中心按月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在每月底前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根据市征缴中心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在次月25日前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划扣),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征缴中心。

  市征缴中心要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根据扣款信息和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并按月生成《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两联,报市财政局一联)。

  市征缴中心要及时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各区经办机构,由工作站负责提醒相关人员及时缴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2年7月1日,下同),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必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对一次性补缴和中断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工作站提出申请,填报《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表》,由工作站上报事务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在当月18日前报区经办机构核准,区经办机构在当月23日前汇总报市征缴中心,并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市征缴中心在每月底前将补缴扣款信息传递至金融机构;扣款成功后市征缴中心将补缴到账费用计入个人账户,出具《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两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资助人等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及时向事务所提出申请,填报《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由事务所审核后当月20日前报区经办机构核准,并在当月23日前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市征缴中心指定基金收入户。市征缴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到账凭证后,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明细记入个人账户,打印《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四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