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工作站具体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基本信息变更、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驻区征缴监察办事处,负责协调各区开展政策宣传,负责辖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情况的监察考核,协助开展养老待遇资格认证并对虚报冒领养老金行为立案监察,协助对领取待遇纠纷开展调解仲裁。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十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工作站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蚌埠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同时与指定的金融机构签订代扣代缴协议。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工作站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留存指纹)确认。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属于特殊群体的,需要另外提供以下资料。
(一)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
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或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
2.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证明。
(二)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区(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或鉴定结论。
(三)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农村双女绝育户:
1.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绝育手术证明;
2.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证明;
3.乡镇(街道)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无政策外生育证明。
(五)重度残疾人:区(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
第十二条 工作站要认真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并在表格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将《参保表》、户口簿及特殊群体提供的资料,在每月10日前上报事务所。
第十三条 事务所负责审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审查通过后,在每月18日前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表格上签字盖章,将参保资料归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