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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市国税局关于出口企业纳税申报和退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州地区各出口企业(不含常熟、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相关要求,省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系统做了相应升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进行所属期201207期及以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不再包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免税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来料加工免税明细数据、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符合条件可免税出口货物数据等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后,应汇总合并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九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和第十栏“免税劳务销售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对按规定需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应在退免税申报系统中录入明细数据,将视同内销征税相关数据汇总合并后分别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第二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第三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第十一栏“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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