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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领导小组在省协调小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试点工作,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具体承担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市属试点企业资格条件的初审工作,做好其他试点企业资格条件的初审、备案和上报工作;指导制定激励方案,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协调解决企业试点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与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省有关部门沟通,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汇报,并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的绩效评估,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

  第二十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高度重视试点宣传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大力提升试验区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的吸引力,扩大政策效应。

第六章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流程

  第二十六条 试验区内拟参加试点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采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并严格履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拟参加试点企业在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议和审批程序后,方可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市属拟试点国有企业的申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初审通过,并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其列入试点名单。

  非市属拟试点企业的申请,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初审并报市领导小组备案后,将其列入试点名单。

  第二十八条 试点企业的激励方案获批后,企业应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纳税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企业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同时书面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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