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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多元激励。用足用活有关政策。通过建立长效、多元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广大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创新积极性,加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步伐,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三)规范操作。统筹协调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把握推进节奏,稳妥有序地开展试点工作。

  第三条 工作目标。

  2012年我市全面启动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十二五”期间,计划辅导培训35家以上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力争完成10-18家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四条 蚌埠市辖区内以下企业作为试点范围内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省级及以上创新型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省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企业。

  (四)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及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六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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