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抓紧筹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大软、硬件投入,落实办公场地,解决办公设施,设立开标室、评标室、询标室,建立信息发布系统、电子监控系统、专家随机抽取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多媒体播放系统,以满足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的需要。
乡(镇、街)专门工作人员可与便民服务中心合署办公,要配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基本设备,制定相应的交易管理制度。
三、明确进场项目,杜绝场外交易
9.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做到应进尽进。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范围是:
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工业用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采矿权、采砂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或经营权转让;公共设施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的有偿使用;项目法人招标(含BT、BOT等模式融资的建设项目);造价、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的选定等。市、县招标局要拟定《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集中监管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对于违规在场外交易的行为,监察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10.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提倡下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事项在上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市直各单位、市辖各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央省属驻蚌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县直各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及乡(镇、街)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场规模标准由各县自定),乡(镇、街)一定规模以下的小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由乡(镇、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专门人员通过登录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网上询价交易。
四、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业务操作
11.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文件编制、信息发布、网上受理、抽取专家、开标评标、中标公示、质疑投诉、合同备案等环节,要按照“十八步工作流程”实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段式操作、招标局分阶段监管。对场内发生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报告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