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蚌政办〔2012〕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运作成本和监督成本,促进源头治腐体系建设,力争为全省开展省市县招标投标市场公共服务体系联动建设工作提供典型示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3号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安徽省招标局关于开展省市县招标投标市场服务体系联动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招办〔2012〕9号)等精神,现对加强市、县、乡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理顺工作职能,健全组织机构
1.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设立的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为独立事业法人,负责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场内管理。具体包括:
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秩序,协助监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维护和使用评标专家库等各类资源库;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备查,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对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按有关规定收取各项交易服务费和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与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服务中心的业务沟通和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