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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全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验收阶段(9月30日前)。

  7月31日前,各县(区)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区)初步数据成果的审核意见,完成整改纠正工作,并以市为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卫片执法检查最终数据成果,同时报送工作情况报告及相关附表。8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完成对各市的验收工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报送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向国土资源部报送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成果。9月15日前,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全省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进行验收。该时间段,各县(区)要在整改纠错的基础上,根据时间节点提前五天完成表格填写、数据报送和各项迎查工作。

  (三)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阶段。

  市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违法及整改查处情况,对违法严重地区开展警示约谈。按照职责权限,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适时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蚌埠市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沿用蚌埠市违法用地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强化措施,扎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各项工作。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级土地矿产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责任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10〕32号)规定,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涉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没收的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财政部门应及时予以接收并依法处置;涉及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及时予以拆除;涉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主动协调法院执行到位;涉及责任人处理的,各级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依据职责权限,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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