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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夯实基础

  (一)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创建“消防安全示范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网格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监管,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实施动态管理。对易发生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协调有关部门将其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城市国家机关办公区域、商业场所集中区域、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和“城中村”等消防安全重点地区,要建立区域协作组织,实行联防联查,组织进行联合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各类技术防范设施和物联网技术,将消防安全纳入视频监控内容,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县(市)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示范街”。

  (二)开展全方位、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充分发挥消防综合执法救援服务队功效。一是加强对城市重点地区、重点单位的监管。对城市消防安全重点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场所、“棚户区”、出租屋等薄弱环节,要结合城镇改造,集中解决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二是城乡基层要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街道、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要每月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社区、行政村要每周组织“两委”成员,对居民小区、辖区单位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巡防队员、物业管理人员、保安、社会单位管理人员及消防督导员、消防管理员和消防宣传员要结合岗位职责,每天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乡镇、街道要组织和发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全面排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难以整改的要做好登记并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处理。三是充分发挥消防综合执法救援服务队的专业优势。要采取定人员、定单位、定线路、定时段的方式,积极开展巡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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