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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连续推进年(2012―2015年)”活动暨启动“敬老爱老助老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1.全面推进阶段(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各地按照省里要求,将主要目标任务进行年度分解和项目细化,逐级明确责任和要求,狠抓落实,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建设。到2013年年末,基本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覆盖100%城市社区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生活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失能护理补贴制度;到2014年年末,基本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的目标。

  2.巩固提高阶段(2015年1月至12月)。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提档升级、增量扩面。实现社会养老服务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服务质量有效提升,为老服务资源调配更为合理,实现服务效能最大化,各项优惠政策和福利保障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中期评估: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终期评估: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省里将统一组织评估工作,查找不足,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单位,部署安排下步工作任务。各地“推进年”活动落实情况要按年度总结上报。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民政部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领域的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强力推进。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例会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省里将根据国家制定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监测指标体系,逐年分解细化全省指标和任务,并建立目标责任制,明确时限进度,强化效果评估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开展。

  (二)加大资金筹集和投入力度。有条件的地方要力争把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和各项政府补贴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积极吸纳社会公益慈善资金,动员民间资本投入社会养老服务。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有50%以上的比例用于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并逐步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优先资助在出台养老政策法规、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成效显著,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工作推进有力度的地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引导作用。

  (三)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标准。要积极制定出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模范单位考评试行办法》和《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等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建筑设施、人员配备、分类管理、安全卫生等支架性标准体系,规范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健全社会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性补助资金使用、养老服务技能和质量、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核等方面开展评估、评审,确保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公益性质和服务质量;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开展养老服务窗口单位争先创优活动,建立奖励机制,通过业务培训、现场指导和示范化、规范化养老机构评定挂牌等手段,推进服务标准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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