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企业责任,严格监管职责。
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律意识,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依法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升级改造,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切实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执法责任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不作为、包庇纵容违法企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督查指导,狠抓督办案件落实。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持续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加以解决。对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政府领导要主动约谈,督促其及时改正。继续挂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认真开展环境行政处罚和处理案件的后督察工作。
(四)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报送编发环保专项行动工作信息,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和成效。要鼓励公众参与,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公布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和污染减排企业的相关信息,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切实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监督意识。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5月中旬)。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2012年5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检查整治阶段(5月中旬至8月底)。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具体实际,对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涉危险废物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5日前,将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检查阶段(9月至10月底)。
各县区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县区进行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县区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