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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督促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单位运输、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承担防治的主体责任。

  3.对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限期治理。

  (四)继续加大污染治理和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各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内企业的排污监管,严厉查处偷排、暗排和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各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和水质稳定。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管力度,督促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和转移联单制度,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处置污泥行为;督促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的规划与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面和污水收集率;严厉查处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2012年6月15日前,环保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在《蚌埠日报》上公布各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和环境守法情况。

  加强燃煤电厂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对无故擅自停运脱硫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追缴排污费。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作。

  成立蚌埠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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