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舆论监督。
各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法律法规和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各县(区)、乡镇秸秆禁烧典型做法和成效,曝光一批工作不力、禁烧效果差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专门制发秸秆禁烧工作公告。各县(区)也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刷制墙体宣传标语、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营造浓厚的氛围,做到秸秆禁烧工作要求家喻户晓。各县(区)要认真开展阶段性总结,及时向市政府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报送工作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实施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市、县(区)要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秸秆禁烧区域所在地乡镇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处置。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鼓励农民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环保、农业及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力量,切实加大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应责令其立即停烧,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公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损失和安全事故等情况的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加强执勤备战,发生火灾要及时赶赴现场进行扑救。交通部门要加强对机场周围及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巡查,发现秸秆焚烧现象,及时通报给市、县(区)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和部门禁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
(四)注重疏堵结合,推进综合利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机作业队伍的监督管理,严把农机作业质量标准,严查机收作业违标行为,确保收割留茬高度在15厘米以下,鼓励和引导收割机主配套打包设备,为秸秆收集利用创造条件。各县(区)要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引导和支持力度,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和标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农户收集秸秆用作饲料加工、生物质发电及其他工业原料。各县(区)要主动与生物质发电、饲料加工等秸秆需求类企业对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建立秸秆收购经纪人队伍、设立收购收集站点等多种形式,鼓励收购和贮存秸秆,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能力和水平。
(五)严格督查考核,落实责任追究。
市政府秸秆禁烧领导小组将派出督查组,对全市秸秆禁烧工作进行实地督查,通报批评禁烧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着火点较多等管控不力的单位。市政府决定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市政府2012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在市政府对县(区)进行年度考核时,因秸秆禁烧工作落实不力,被省政府通报批评的,从考核总成绩中扣0.2分;被省环保厅通报批评的,从考核总成绩中扣0.1分。对因禁烧工作不力,引发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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