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现有医疗机构的清理审核,依法严格医疗机构准入。依法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依法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超范围手术、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依法查处未履行会诊手续的私自会诊行为、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买卖、倒卖病人行为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药械广告进行监管,依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张贴的户外医疗、药械广告进行清理、查处。
交通部门负责清理道路及交通车辆非法医疗、药械广告。
物价部门负责检查医疗机构药品价格、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等,查处医疗机构擅自提高药品、医疗器械、一次性耗材等加成比例和收费标准,私设、分解收费项目等违法、违规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加强药械广告监测,配合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药械广告,配合卫生部门查处药店坐堂行医等。
人口计生、卫生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新闻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医疗器械、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杜绝未经审批和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及以其他方式进行变相广告等违法广告的发布。同时,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公安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医托和医疗诈骗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
监察部门负责对本次专项整治中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格执法,狠抓落实。
各县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联系,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监督执法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查处大案要案,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