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内容
(一)清理和整顿现有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管委会)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依法对本辖区审批的各类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清理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备案)设置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备案设置的医疗机构现有人员、科室等与审批时已严重不符的一并予以清理整顿。
(二)规范医疗机构名称。医疗机构冠名要严格执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得以小冠大,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不得使用“男科”、“女科”、“男子”、“女子”等超出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作为识别名称,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越权限、违规擅自批准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立即予以纠正,重新注册上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名称一致,彻底纠正医疗机构随意更换名称,乱挂牌子现象。
(三)整顿医疗、药械广告。遏制医疗机构、药械经营者在新闻媒体和户外以各种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药械广告;坚决打击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坑害群众的不法行为。
(四)取缔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诊所、药店坐堂行医、非法医疗美容和无任何行医资格的游医、假医等;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使用过期、失效或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许可项目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医疗机构执业地点、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名称及执业范围发生改变时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范围执业(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买卖病人、非法义诊和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行为。
(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B超和其它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七)规范会诊、转诊行为。严格执行卫生部《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会诊行为,严厉打击未办理会诊手续的私自“会诊”行为;按照分级诊疗的原则,规范转诊行为,重点打击一级医院之间涉嫌买卖病人的“转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