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技能人才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积极支持。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九)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二十一)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多种方式回报社会。培育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当地政府及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负责)
六、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政策落实
(二十三)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有利于拓宽社会资本投资和回馈社会的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进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