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确定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省卫生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负责)
(十)原则上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设备使用和管理、人员资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卫生厅负责)
(十一)鼓励政府购买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鼓励采取招标采购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公立医疗机构在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规定获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水平的政府补偿。
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急救网络,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并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十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并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对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支持。(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三)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有关部门要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社会资本举办的床位设置5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在享受土地政策上给予适当优惠和倾斜。其土地出让金不高于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水平;新办医疗机构自行选址和原医疗机构发展需要扩大用地规模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按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医院等级标准计算的占地面积条件者,政府审批部门应予准许并由土地部门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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