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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要求,现就我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战略,加快建立运行规范、竞争有序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共同发展。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鼓励和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

  2待遇平等、政策保障。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准入和执业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同等待遇。消除阻碍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维护其合法权益;

  3优先发展、规模发展。原则上不再新增公立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高水平、规模化大型医疗集团;

  4强化监管,规范运行。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其执业行为,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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