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住建、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旅游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烈士纪念设施、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气象部门、新闻单位要定期发布气象火险等级预报,提供预警信息。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完善“全警消防”、“多警联勤”等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阻碍灭火救援和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辖区“六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
(十九)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要依法申报备案。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定期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考评工作。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和监测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复核,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和申报备案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二十)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实施奖惩。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全年工作考评内容,对消防安全审核许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管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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