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2012年年底前,县(市)依托119指挥系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县级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建设要达到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公消[2010]160号)规定的配备标准。要充分发挥灭火救援专家组作用,为指挥决策提供参考。要建立并完善相关部门及社会专业救援力量联勤、联训、联动机制,构建扁平化消防应急通信指挥体系,依托各级灭火救援指挥平台,建成与公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政府应急机构、驻军、武警部队等力量联动的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部队综合作战指挥能力。要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实战拉动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辖区常见灾害事故处置技术、战术研究和专业训练,强化对新技术、新装备的熟悉应用,严格规范执勤备战,加强辖区情况熟悉和实战演练,提高指挥决策和科学施救水平,扎实做好各项灭火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要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2012年年底前,市级城市(含全国经济百强县)要完成特勤中队建设。要加快消防培训基地建设,配备功能齐全、模拟实战的训练设施,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训练基地建设。要加强哈尔滨市地铁消防安全管理和灭火救援准备,同步建设哈尔滨市地铁消防大队、中队,配备轨道消防车等专用灭火救援装备。要依托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市建设覆盖周边的消防战勤保障基地,2015年年底前,所有市地完成消防战勤保障大队建设,哈尔滨、大庆市各建设1个500吨级扑救石油化工火灾的泡沫灭火剂储备库。要优化消防装备结构,增配多功能破拆、举高、主战等高、精、尖消防车辆和装备,提高处置急、难、险、重灾害事故能力。2012年年底前,所有市地要完成装备建设评估论证,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全部配齐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及抢险救援装备。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国家和省级贫困县消防事业发展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补充消防建设的资金缺口。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制定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消防装备建设,整治消除火灾隐患。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加强消防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升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水平。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每半年听取一次消防安全形势分析报告。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报告火警和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地)政府(行署)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