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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委、省公安厅等几部门关于〈黑龙江省贯彻《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11]32号)精神,结合“龙江消防志愿者行动”,继续深化消防宣传“五进”工作,推动“家庭消防安全”和“社区平安使者”计划,开展中小学校消防教育“四个一”、农村消防教育“三有”等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消防日”、“417全民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日”、“119消防宣传日”等消防安全教育和实践内容。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要依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建立消防职业培训学校,并组织消防从业人员、安保队伍开展消防专业培训,大力建设社会单位消防专业人才队伍;要注重发挥继续教育作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及职业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党校课程内容,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根据需要,在重点时段通过安排专版等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要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宣讲教育,组建消防安全宣讲团开展巡回宣讲。要充分利用电子屏幕等新兴传播平台创办消防频道,推动人员密集场所“三提示”宣传数字化,消防新闻、火灾警示等信息即时播报。

  三、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省政府及有立法权的市政府适时出台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规章。各地要制定烟花爆竹禁放或限时燃放规定。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城市消防管理地方标准。

  (十一)强化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本行业、系统相关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监督、协调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改造资金的落实,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资金来源。建筑消防设施产权、使用、物业管理等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实施具体监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十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在修编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对没有消防专业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住建、规划部门应当依据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编制、修订城乡规划,组织审查城乡规划时应当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加。不设区的市、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所在地、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城关镇除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外,还应编制城市消防建设规划。要合理布设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场所,确保城乡消防安全布局符合要求。要严格组织消防专业规划的实施,保证消防站、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消防专业规划实施情况作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一次检查。要大力推动微型消防站建设,在大型重点工程、旧城区改造以及一定规模的城市新区等项目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维护和管理责任,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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