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快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重点问题。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集生产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屯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治理,优先将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等列入城市改造项目。2015年年底前,各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老街区、棚户区、“城中村”应全部搬迁或改造完毕。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应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对问题突出的县(市、区),市(地)政府(行署)要采取诫勉约谈、警示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跟踪问效。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2012年年底前,全省统一开通“96119”举报电话,县(市、区)以上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明确界定范围、消防安全标准和监管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监管。各地要督促火灾高危单位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探索建立火灾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八)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联合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严格实行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分离制、施工建筑与人员住宿分离制,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严禁实施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必须撤离居住人员并落实消防安全巡逻措施。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验收合格。要深入调查研究建筑节能保温应用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研发和推广,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管理和技术措施,提高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有效降低建筑材料火灾风险。要尽快推广应用新型、环保、安全性能高的建筑材料,逐步淘汰易燃、有毒及职业危害严重的建筑材料。要加强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有关要求。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