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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强化火灾预防工作

  (四)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各级政府在规划城乡建设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需要,严格依据消防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确保规划设计符合要求。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城市要出台高于省地方标准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规定,对大型重点工程和地铁工程等项目带来的城市火灾风险及消防需求进行科学预测,提升和优化消防资源配置,构建系统的城市消防安全管理体系。住建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制定完善联合执法工作制度,监督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施工质量。要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大型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工程项目开展消防设计审核、施工监督、消防验收工作,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权属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法定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文物、体育、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储存运输企业,商务、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且整改不力的企业,投资、国土资源、住建、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要将隐患整改情况作为企业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信用等级评定、证券融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消防安全存在问题的宾馆、旅游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工商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级政府要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2012年起,以县(市、区)为单位,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元,全面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结合农村实际,大力推广“绥化经验”、“望奎模式”等农村消防工作典型经验。2012年年底前,至少有50%的乡镇、行政村要达到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定的农村“防火墙”工程建设标准;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达标。要深化农村、城市消防安全“多户联防”机制,探索建立城镇居民楼“消防楼长”制度。2012年年底前,至少要有50%的社区达到省公安厅、民政厅联合发布的社区消防工作标准;2015年年底前,要全部达标。要深入落实黑龙江省19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标准,2015年年底前,力争19类场所全部达标。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立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要大力发展消防保安队伍,推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消防保安派驻制度,倡导小单位、小场所共聘消防保安,开展巡逻看护。要结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安全流动巡逻监督队伍,根据需要适时增加消防监督车辆和巡逻队员。要强化典型引路,开展“消防安全示范街”创建活动。2012年年底前,各市(地)都要建立“消防安全示范街”,组织试点,推广经验。要实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化管理,支持确立消防安全评估中介机构,力争用3年时间,全省基本建成科学适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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