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附件“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第一项乘用车中“1.6升(含)以下的”修改为:
┌────────────┬──────┬───────┬───────┐
│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注 │
├─────┬──────┼──────┼───────┼───────┤
│乘用车,按│1.0升(含) │ │ 180 │ │
│发动机汽缸│以下的 │ │ │ 核定包括驾驶 │
│容量(排气 ├──────┤ 每辆 ├───────┤员载客人数9人 │
│量)分档 │1.0升以上至 │ │ 300 │(含)以下 │
│ │1.6升(含) │ │ │ │
│ │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