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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60号)


  现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作如下修改:

  附件“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第一项乘用车中“1.6升(含)以下的”修改为:


┌────────────┬──────┬───────┬───────┐
│     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备注   │
├─────┬──────┼──────┼───────┼───────┤
│乘用车,按│1.0升(含) │      │  180    │       │
│发动机汽缸│以下的   │      │       │ 核定包括驾驶 │
│容量(排气 ├──────┤ 每辆   ├───────┤员载客人数9人 │
│量)分档 │1.0升以上至 │      │  300    │(含)以下  │
│     │1.6升(含) │      │       │       │
│     │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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