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实施重点评价、再评价,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应由评价机构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基本概况;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评价结论及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绩效评分和评级。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各项指标分值总和为100分,评价等次分为优(S≥90)、良(90>S≥70)、合格(70>S≥60)、不合格(S<60)4个评价等次。
(四)结果应用环节。
1.评价结果反馈。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到预算部门(单位)。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降低支出成本,增强支出责任。
2.评价结果运用。对绩效评价结果,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区分预算资金级次,划清管理责任,以此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依据。重点评价项目按照综合评价得分排序,前三名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并适当奖励工作经费;绩效评级结果达不到要求的,第一年削减项目预算的15%,连续两年的削减40%,连续三年的予以取消。
3.绩效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逐步将绩效管理结果,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实施绩效问责。本着“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规定标准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预算部门(单位)及其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2012年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安排
(一)评价的范围和方式。
2011年预算安排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专项及项目支出全部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在评价的方式上,采取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相结合。财政重点评价项目15个,优先选择资金量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受益对象明确、与部门职能发展关系密切的市本级预算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或民生方面支出,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评价。其余项目,由各预算单位开展自评。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